2021-07-23 08:02:08 来源 : DoNews
天眼查App显示,7月18日,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藏一壹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0105民初1350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最终裁判结果为:被告中瑞壹信(北京)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一壹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640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开发协议》,并依约支付前期开发费2400万元。但截至前期协议已经终止,至今涉案电影未开拍。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以2640万元的价格回购原告投资份额。
被告辩称:《前期开发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已经截止,合同已经终止,双方无需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查明:被告拥有金庸小说《神雕侠侣》独家的电影改编权,原告有意参与本系列电影的投资制作,双方签订《前期开发协议》,原告支付的前期开发费用为自身享有之本片投资份额的20%,即2400万元;原告有权选择退出本片,若不保留此份额,则被告应当在本片杀青前全部回购,回购价格为原告投资的全部金额2400万元以及已投入的前期开发费的10%的资金利息240万元,共计2640万元。
法院认为:即使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此类条款的效力。上述款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