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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工作中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思考

2023-08-02 19:00:20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执行工作的根本遵循。解决好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梗阻问题,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兑现,不仅事关群众根本利益和司法权威,也事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文就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执行体制机制,促进执行中的“公正与效率”,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以便在解决执行难中进一步拓展思路。

一、构建全员有责的执行大格局


(相关资料图)

坚持系统思维,强调立审执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不断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机制。

1.审执工作呈现流水线模式。为适应社会发展,应对执行案件日渐增长的情况,法院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过程。从设立执行庭,到将执行庭改名执行局,再到执行庭与执行局并存,审执工作发展到今天,已逐渐趋于流水线模式。法院通过组建以法官为主导,配以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为辅助的立审执专业团队,分工完成案件各阶段的工作。当事人在立案庭完成立案后,受理案件移交审判团队;审理工作完成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案件移交执行团队。在这种情况下,立审执业务团队各司其职,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2.审执分离衍生出系列问题。审判、执行工作分离多年,审执团队法官各自管理,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日渐凸显。例如,在一些判决当事人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案件中,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待执行房产手续不齐全,不具备过户条件,导致执行期限无法预知,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监护人必须配合对方每周探视被监护人一次,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难以做到每周都帮助申请执行人去探望被监护人。这些裁判内容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会遇到许多实际困难,申请执行人因而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甚至出现上访情况。

3.赋予立审执各环节执行责任。执行改革仍应以“公正与效率”为重心,不能因审执分离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立、审、执相配合机制,法院应统筹考量,全盘谋划。

立案阶段,要谋划执行,从源头上预防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在案件受理环节及时提醒当事人诉讼风险,避免因没有及时搜集财产线索或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判决后执行目的难以实现。要建立立案团队与执行团队协作机制,制定配套考核计划,反向督促立案团队全面、正确地采集当事人信息,及时与执行团队信息共享,让执行到位率不仅与执行法官挂钩,也与立案法官考核指标挂钩,可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审判阶段,要优化审执配合,增强“合力解纷”的协作效能。强化审执协调意识,严防只管判、不管执,尽可能提高生效裁判及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助力“执源治理”。一方面,审判团队在审理案件时要核实当事人信息,对不准确、不全面信息予以更正和补充,确保当事人信息在执行阶段的准确性。在审判内容上,也要注重裁决内容的可执行性,如判决恢复原状特定物,要及时查明标的物的实际可恢复性,避免出现执行不能情况。另一方面,判决内容要做到说理透彻,析法准确,裁判文书除了要考虑合法,还应兼顾科学、合情合理。要多措并举推动审执融合管理,加大对债务履行类案件的诉讼保全率考核,及时固定可执行财产,促进提升执行到位率;制定类案标准判项样式,确保裁判主文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以“导访入诉”思路处置执行信访,通过抓好执行裁判促进规范执行。在审理案件时,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阐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促使债务人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对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自觉、主动地履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应与审判部门强化沟通,对口对人确立联动关系,及时了解案件财产冻结、扣押、保全等措施,方便解决案件后续执行不能问题。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紧密度和两个部门内部联动的有效性,使执行部门对执行工作能有充分预判,以做出更合理且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执行举措。

二、撕开规避执行的“面纱”

民事执行工作中的“效率”困境,主要是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尤其是执行财产难的问题。

1.转移财产现象层出不穷。实践中有大量的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方式来抗拒法院执行,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顺利实现,更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转移财产的情形:被执行人通过亲戚朋友以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主动将财产权利让渡与他人方式,造成自己无力履债的假象;对外隐瞒到期债权,与其债务人串通,在法院执行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暂不向其履行债务;将贵重物品交予他人藏匿;虚构债权债务,通过对外偿债的方式来转移财产;更有甚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表面合法的方式来转移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可供执行等。种种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致使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和权威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极大阻碍,因而必须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制裁力度。

2.可采用执行措施仍然有限。对于隐藏财产、逃避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目前可采用的执行措施仍然有限,主要依靠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额消费、张贴悬赏公告、拘留等手段。这些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震慑力相对有限,对于个别一门心思想要逃避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而言还是难以起到立竿见影的震慑效果。在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中,对失信被执行人最有震慑力的强制措施应是司法拘留,但司法拘留的期限较短,最长也只有15天,对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而言,违法成本太低,他们甚至宁愿被拘留,也不会主动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3.多方查控拓宽执行面。由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断转移、隐藏财产,查人找物也变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的难题。随着当前信息化不断发展,司法系统也应紧跟时代步伐,及时引入多方查控机制,使查人找物不再依靠单纯的人力。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积极构建人民法院与公安、民政、住建、交通、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的一体化网络连接机制,并在全国各级法院之间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最终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

三、强化执行质效评价指引

民事执行工作中的“公正”困境,主要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权力运行失范问题。

1.查人找物是执行根本。执行法官有时会面临“想为而不能为”的难题。随着社会发展,如今,人口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和便利,有些案件在审理阶段债务人就已经下落不明,直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然无迹可寻;有些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通过更换住址等方式来躲避执行。更有甚者,采取暴力反抗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极端方式来阻挠法院执行。这些都极大阻碍了执行案件的进度,增加了执行人员压力。

此外,尽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如果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可以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负有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人不仅无动于衷,甚至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通风报信,阻挠执行工作开展。还存在被执行人长期持有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生活的情况。不能有效查找到被执行人是造成执行不能的重要因素,使得执行工作难上加难。

2.“终本筐”易填装懒拖不作为情形。实践中,存在对于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标准过宽、适用率过高的问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缓解法院执行工作压力的一种途径,这样的处理方式本质上并没有解决该执行案件,因为生效法律文书所附的义务仍未得到履行,执行工作并未真正终结。但因为法院采用终本程序对案件作结案处理是基于客观事实,即被执行人的确没有财产,权利的实现暂时处于真空状态,大多数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处理方式还是认同的。但随着终本程序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一些执行人员渐渐形成“查无财产即终本”的懒惰心理,使终本程序变成了一个收纳各类难执行案件的“筐”,申请执行人也难免对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执行能力产生不满。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变成“司法白条”,当事人和外界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评价度便会降低。

3.执行案件要始终以到位率作为核心标准。由于当前执行案件体量大、制度缺陷等多方因素影响,部分执行人员存在乱用、滥用民事执行权的问题。笔者以为,有必要完善民事执行制度,强化对执行人员的监督。执行案件最终还是要以到位率作为核心标准,可在法院内部执行工作考核绩效体系中纳入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等内容,以提升执行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按照规范程序开展执行工作。同时,定期组织开展交叉评查活动,对新收新结案件的执行到位率、财产冻结扣押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着力补齐执行监督短板。此外,要对执行工作评价指引进行及时更新,将对检查督查执行工作的重点落在对财产保全、查控、冻结、扣押等制度和措施的及时落实与否上,让生效法律文书真正为老百姓兑现“真金白银”。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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