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2 15:32:49 来源 : 个人图书馆-庹昌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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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渝0112民初9739号
案由:
。原告举示的置业预算表和特殊情况审批单系原告与销售人员邓超(邓胜超)之间签署的,两份文件上未加盖被告公章,且两份文件上载明的房号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不一致,该两份文件中的内容并非系对案涉房屋的约定,关于案涉房屋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应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为准。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由于邓超电话告知其首付款从两成变成了三成,但其不愿意以及被告告知案涉房屋离高压线不远,但签订协议时并未告知等原因,其不愿意与被告签订正式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中并未对首付款进行约定,由案外人叶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无叶静本人出庭作证,其身份以及说明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案件来源:(2019)渝0112民初9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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