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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必平: 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08-02 00:41:08 来源 : 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393     证券简称:安必平         公告编号:2023-04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厦

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

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乾靖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97 号)和《关于

对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98 号),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称“安必平”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6 月 29 日

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安必平股票 64.01 万股,成交金额 2008.59

万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 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关于对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高特佳睿安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高特佳睿

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必平或公司)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份减持数量超出减持计划披露的数量。2023 年 2 月 14 日,安必平披

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其中杭州高特佳睿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睿泓)计划分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98,474

股、149,217 股公司股份。2023 年 3 月 7 日至 6 月 29 日,杭州高特佳合计减持

股。

   二是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1%。2023 年 3 月 29

日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特

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等一致行动人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1,216,941 股,减持比例 1.3006%,超额减

持比例 0.3006%。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

教训,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补救措施, 切实加强

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作为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的合规和自律意识。

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

习,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

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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