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3 03:33:25 来源 : 法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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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而言,可简要概述为如下方面:
(1)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其销售和赎回均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此点区别于风险投资。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兼并收购、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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