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8 00:11:28 来源 :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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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监管函称,天海防务控股子公司泰州泰船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旭东控制的钦实(泰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出资金37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
▲深交所公告截图
监管函称,2023年4月15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2022年1月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泰船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旭东控制的钦实(泰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出资金370万元。2022年1月21日,上述资金已偿还。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4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旭东未能保证公司独立运作,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4.3.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1.4条、第4.2.3条、第4.2.5条、第4.3.1条的规定。
公司总经理占金锋、财务总监张晓燕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
深交所请天海防务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天海防务4月15日发布了关于2022年1月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公告。
公告称,2021年12月,天海防务的控股子公司泰州泰船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船重工”)与钦实(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实厦门”)、镇江华创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华创”)合资成立了钦实(泰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实泰州”),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钦实厦门出资3,000万元,占比50%,为控股股东;镇江华创出资2,520万元,占比42%;泰船重工出资480万元,占比8%。
根据《钦实泰州章程》约定,各股东应于2030年12月8日前完成出资。截至2022年1月14日,钦实厦门尚未出资,镇江华创出资150万元,泰船重工出资480万元。
2022年1月14日,泰船重工向钦实泰州转账480万元作为出资款。同时,泰船重工的总经理在与口岸船舶的工作人员对接时了解到,当时船台资源相当紧缺,且有其他意向方有租赁需求。为了尽快通过钦实泰州实现船台产能的扩张,在子公司泰船重工总经理的同意下,同日泰船重工向钦实泰州又划转370万元用于支付意向款,希望能够尽早与口岸船舶确立合作关系。上市公司财务部在当日日常复查时发现该笔资金记录后,立即责令子公司泰船重工总经理向钦实泰州追回该笔支付的370万元。该笔款项在划出后,1月20日收回200万元,1月21日收回170万元,将上述支付的370万元款项悉数收回。
在支付意向款后的次月,由于对方表示目前情况暂不宜开展涉及股权的相关合作,因此暂停了当时的股权合作项目,转为由上市公司租赁的方式获取船台资源。泰州口岸船舶将合作意向款退回钦实泰州。2022年3月1日,钦实泰州之后也将投资款全部退回股东方。
▲天海防务4月15日公告截图
天海防务在公告中称,泰船重工是2021年4月成立的新公司,管理团队及财务人员系新招聘人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认识不足,导致上述事项发生。公司财务部在当日日常复查时发现该笔资金记录后,立即责令子公司泰船重工总经理向钦实泰州追回该笔支付的370万元。经与钦实泰州与口岸船舶工作人员确认,该笔款项流入至口岸船舶账户后未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账户。该笔款项在划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悉数收回,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上市公司已及时纠正错误。
公告表示,在此事项发生后,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再次强调和重申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重要性。公司将不断强化培训宣导,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全体财务人员的合规意识,定期培训,加强内部管控,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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