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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范围内的设定事项有哪些

2023-07-02 10:01:44 来源 : 找法网

一、行政许可范围内的设定事项有哪些

行政许可范围内的设定事项有: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资料图】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许可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是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明三个 步骤。

1.受理申请。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程序。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要取得某项许可证明,首先要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 关文件材料。

2.审查。行政主体收到相对方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证明的法定条件。

3.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行政主体经过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若经 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届满时尚未予以明确答复的,申请 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法 定职责,作出明确的答复。

三、不受理行政许可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有的申请人不清楚所要从事的活动是否需要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

2.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也只有该法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并予审查。申请人向无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申请行为无效,被申请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受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来说,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从事某一活动的许可,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径行驳回,而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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